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促进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加强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简称“第一种形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简称“第二种形态”),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简称“第三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简称“第四种形态”),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第三条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以维护党章党纪党规、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切实加强源头治理,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约束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实事求是、依纪依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讲究政策、宽严相济,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工作原则。工作中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常震慑,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做好执纪审查工作,确保学校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队伍的纯洁性。
第五条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通过严明纪律,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抓住关键少数、管住全体党员,精准运用每一种形态,审慎稳妥做好“四种形态”相互转化工作,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六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坚持关口前移,按照党章和上级有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监督责任。坚持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坚持和完善谈心谈话、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全面落实述责述廉制度,围绕纪律、作风、思想等方面情况,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
学校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开展1次履职谈话和廉政谈话,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年至少与分管、联系的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开展1次履职谈话和廉政谈话。
对涉及廉政风险点多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的党员干部,分管领导要进行重点谈话交心,对一些涉嫌违反党纪党规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易被视作作风、小节的问题,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成员要分别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及时询问、提醒。
第二章 “四种形态”的适用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第一种形态”:
(一)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二)存在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存在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调整的;
(四)存在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但具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可不予处分或者给予其他处理的;
(五)其他应当适用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第二种形态”:
(一)存在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组织调整的;
(二)存在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轻处分或免予处分的;
(三)存在违纪行为,应当给予重处分,但具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可给予轻处分的;
(四)其他应当适用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第三种形态”:
(一)存在违纪行为,应当给予重处分、做出重大职务调整的;
(二)存在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轻处分,但具有从重加重处分情形的;
(三)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或者犯罪被单处罚金的;
(四)其他应当适用的情形。
第十条 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适用“第四种形态”。
第三章 “四种形态”的适用方式
第十一条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委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管党治党责任,积极运用“第一种形态”,加强对后三种形态运用的领导和支持。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党委职能部门履行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监督责任,并负责职责范围内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学校各党总支、党支部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精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履行党章规定的教育、管理、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对适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按照职责权限和规定程序,可以采取谈话提醒或者书面提醒、约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通报批评、诫勉以及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以上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相关工作要严格依照《滨州职业学院党组织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范程序,形成工作记录,有关材料按要求存档管理。
学校各级党组织不得以适用“第一种形态”为名,对管辖范围内违规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第十三条 对适用“第二种形态”的情形,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等轻处分的,由学校纪委立案审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单处、并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以及其他组织调整类措施的,在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后,由党委组织人事部按程序办理。轻处分和组织调整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对适用“第三种形态”的情形,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重处分的,由学校纪委立案审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对需进行重大职务调整的,在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后,由党委组织人事部按程序办理。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对适用“第四种形态”的情形,一般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学校纪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加强警示教育。学校纪委和各级党组织要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的违纪违法问题,形成“反面教材”,充分发挥教育、警示、震慑作用,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后半篇文章”。对苗头性、倾向性或轻微违纪问题和案件,可通过党支部会议、党总支会议、党委会、全体党员大会、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形式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建立报告制度。学校党委定期统计汇总本级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并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报告内容,定期向市委和市纪委报告。基层党组织按规定及时将本单位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情况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并纳入述责述廉报告内容。重大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学校纪委和党委职能部门应当加强日常协调沟通,及时通报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
第十九条 强化监督检查。学校党委应当加强对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其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检查重要内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认识不到位、工作宽松软、出现重大失误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监察专员办公室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纪委会同党委组织人事部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