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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滨州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时间:2024-08-15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促进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加强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简称第一种形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简称第二种形态),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简称第三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简称第四种形态),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第三条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以维护党章党纪党规、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切实加强源头治理,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约束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实事求是、依纪依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讲究政策、宽严相济,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工作原则。工作中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常震慑,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做好执纪审查工作,确保学校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队伍的纯洁性。

第五条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通过严明纪律,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抓住关键少数、管住全体党员,精准运用每一种形态,审慎稳妥做好四种形态相互转化工作,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六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坚持关口前移,按照党章和上级有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监督责任。坚持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坚持和完善谈心谈话、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全面落实述责述廉制度,围绕纪律、作风、思想等方面情况,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

学校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开展1次履职谈话和廉政谈话,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年至少与分管、联系的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开展1次履职谈话和廉政谈话。

对涉及廉政风险点多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的党员干部,分管领导要进行重点谈话交心,对一些涉嫌违反党纪党规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易被视作作风、小节的问题,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成员要分别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及时询问、提醒。

第二章四种形态的适用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第一种形态

(一)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二)存在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存在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调整的;

(四)存在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但具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可不予处分或者给予其他处理的;

(五)其他应当适用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第二种形态

(一)存在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组织调整的;

(二)存在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轻处分或免予处分的;

(三)存在违纪行为,应当给予重处分,但具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可给予轻处分的;

(四)其他应当适用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第三种形态

(一)存在违纪行为,应当给予重处分、做出重大职务调整的;

(二)存在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轻处分,但具有从重加重处分情形的;

(三)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或者犯罪被单处罚金的;

(四)其他应当适用的情形。

第十条 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适用第四种形态

第三章四种形态的适用方式

第十一条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委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管党治党责任,积极运用第一种形态,加强对后三种形态运用的领导和支持。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党委职能部门履行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监督责任,并负责职责范围内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学校各党总支、党支部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精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履行党章规定的教育、管理、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对适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按照职责权限和规定程序,可以采取谈话提醒或者书面提醒、约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通报批评、诫勉以及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以上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相关工作要严格依照《滨州职业学院党组织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范程序,形成工作记录,有关材料按要求存档管理。

学校各级党组织不得以适用第一种形态为名,对管辖范围内违规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第十三条 对适用第二种形态的情形,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等轻处分的,由学校纪委立案审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单处、并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以及其他组织调整类措施的,在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后,由党委组织人事部按程序办理。轻处分和组织调整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对适用第三种形态的情形,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重处分的,由学校纪委立案审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对需进行重大职务调整的,在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后,由党委组织人事部按程序办理。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对适用第四种形态的情形,一般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学校纪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加强警示教育。学校纪委和各级党组织要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的违纪违法问题,形成反面教材,充分发挥教育、警示、震慑作用,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后半篇文章。对苗头性、倾向性或轻微违纪问题和案件,可通过党支部会议、党总支会议、党委会、全体党员大会、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形式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建立报告制度。学校党委定期统计汇总本级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并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报告内容,定期向市委和市纪委报告。基层党组织按规定及时将本单位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情况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并纳入述责述廉报告内容。重大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学校纪委和党委职能部门应当加强日常协调沟通,及时通报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

第十九条 强化监督检查。学校党委应当加强对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其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检查重要内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认识不到位、工作宽松软、出现重大失误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监察专员办公室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纪委会同党委组织人事部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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