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处理检举控告工作,提高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保障全院师生行使监督权利,维护全院师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完善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检举控告工作是指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通过接收群众来信(包括书信、电子邮件、平台举报和传真)、接待群众来访、接听电话等渠道,受理学院所辖范围涉及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第四条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当认真处理检举控告,回应师生关切,发挥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作用,保障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党风廉政建设、校园和谐稳定服务。
第五条 工作原则
(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检举控告,鼓励支持检举控告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
(二)依规依纪依法。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以及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和学院相关规定处理检举控告,引导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
(三)保障合法权利。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四)分级负责、分工处理。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检举控告,建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等环节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决定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六)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 工作的受理范围
(一)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三)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学院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四)上级机关和学院党委、行政转办、交办的检举控告件。
(五)其他应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检举控告件。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七条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学院纪检检举控告工作的综合管理。其基本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检举控告工作的方针政策,维护正常的检举控告秩序。
(二)受理、研究和解决检举控告人的检举控告事项,督促检查检举控告事项的办理。
(三)分析检举控告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学院党委、行政提出建议,上报重要检举控告信息。
(四)承办上级机关和学院党委、行政交办处理的检举控告事项。
(五)指导和检查学院各部门、单位的相关信访举报工作。
第八条 坚持检举控告工作责任制。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积极配合。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受理检举控告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院各部门、单位按业务分工承办检举控告事项,要认真及时办理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交办、转办的检举控告事项,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回复办理结果。
第三章 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
第十条 检举控告由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受理。要向全院公开与检举控告有关的法律法规、检举控告事项的处理程序、检举控告工作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举报平台及使用方式、检举控告接待地点,为检举控告人提供便利。引导师生实名举报、逐级举报。
第十一条 在受理过程中,承办人要认真审阅检举控告材料,详细了解检举控告人反映的情况,尤其是反映的主要问题、要求和相关关键环节,以及被检举人的自然情况、主要问题及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对于申诉,着重了解申诉人的自然情况、受处分的情况及申诉的主要理由等。
(一)信函受理。信函包括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收到的、上级部门转来的以及其他部门或个人转来的信件等。收到信函要及时拆阅,并做好登记。拆封时保证信封、信笺、邮票、邮戳及随信所附物品原件或原始记录的完整性;对上级及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信件,应将转办单、交办函及回执单一并留存备查。
(二)来访受理。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时,应当由两人以上耐心听取举报人的控告和申诉,一人主谈,一人做好来访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征求举报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录音。
(三)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平台举报等受理。接受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平台举报等举报时,应将举报内容整理成文字材料,并做好登记,登记时要注明来源和日期。
(四)电话受理。接受电话举报时,应询问其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如实做好电话记录,并做好登记。有条件的可以录音。重要情况、情节要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并按政策规定向举报人作出解释或答复。
第十二条 对受理的来访(包括来信、来访记录、举报电话记录、电子邮件、平台举报等),要及时填写《滨州职业学院纪检监察检举控告登记表》,做好登记。
第十三条 检举控告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清楚的,承办人员应当自收到检举控告事项之日起15日内将受理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检举控告人。
第十四条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部门或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对前款第二项,通过来信反映的,应当及时转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通过来访、来电、网络举报平台等方式反映的,应当告知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反映。
第四章 检举控告的处理
第十五条 呈批。工作人员填写《滨州职业学院纪检监察检举控告处理单》,报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部门负责人阅处。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部门负责人根据来信的内容、反映问题的性质签署拟办意见,呈报纪委书记(监察专员)阅批,重要信访件呈报党委书记批示。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批示后,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部门负责人安排办理。重要线索的处置和查办在向学院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
第十六条 实行问题线索分类处置。对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按拟立案、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处置方式办理。对第一次处置时暂存的问题线索须在3个月内进行再次处置。
(一)拟立案类。指经过初步核实,对照党纪政纪条规,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线索。
(二)初步核实类。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对照党纪政纪条规,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的线索。
(三)谈话函询类。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
(四)暂存类。指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
(五)了结类。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
第十七条 根据问题线索分类,需要调查处理的检举控告问题,按照领导批示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查办检举控告,应由二人以上办理。
第十八条 直接查办。对于由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直接查办的检举控告案件,要严格履行审查程序。
(一)初步核实。凡进行初步核实的检举控告件,应填写《滨州职业学院纪检监察检举控告初步核实呈批表》。承办人员应认真研究信件内容,拟定核查方案,在规定时间内查清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写出调查(初核)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请领导批准了结或立案。
(二)立案。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且须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司法机关移送的违法违纪案件应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的,均要予以立案。立案须填写《滨州职业学院纪检监察立案报告审批表》,附初核报告和检举材料报学院党委批准立案,或经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批准立案。
(三)案件调查。迅速确定人员组成调查组。调查组负责人根据初核情况制定调查方案,并组织案件调查。调查结束,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由调查组组长签名后送交审理组审理。
(四)案件审理。凡立案调查须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案件审理应至少由两人组成审理组共同审理。审理结束写出审理报告。
(五)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六)案件结案。案件调查期限为3个月,复杂和疑难信访案件一般应在6个月内办结。
(七)其他处理。对署实名举报的,在事项办结后,由承办部门以回访或回函的形式告知检举控告人,做到件件有反馈。对重要的匿名举报,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调查处理结果。所反映的问题不涉及违反纪律的或无具体线索的匿名举报,作一般信访件处理。反映失实的,要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说明情况,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
第十九条 院内转办、交办。对院内转办、交办的信访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涉及有关部门或单位分工负责的问题,填写《滨州职业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件(转)交办单》,经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编号发函。信访原件留存,复印件须隐去举报人的身份信息才能随函转去。对转办、交办给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信访件,要及时督促检查和催办。对要求回报处理结果的,承办部门或单位一般应在30日内办结。对于承办部门或单位的处理结果应予以审核,经审核认为材料不符合要求或处理不当的,责成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
第二十条 上级交办。对上级交办的检举控告件,应在收到交办函后三个月内报告调查处理结果,交办函另有时限要求的,按交办函确定的时限报告调查处理结果;不能如期办结的,要向交办单位书面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一条 立卷归档。检举控告件一般按年度归档,根据每年的数量和具体内容,决定立卷的册数。反映重要问题或反映内容、材料较多的件可单独立卷。需要归档的检举控告材料包括:
(一)检举控告件的原件及所有附件;
(二)检举控告件承办单位或领导批示的文件;
(三)调查报告和有关处理结论;
(四)查处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证据材料;
(五)被举报人的说明和检查材料;
(六)与办理检举控告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对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要认真复查、核实、处理,处理意见要与申诉人见面。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保障检举控告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一)保障检举控告人合法权利。畅通受理、办理、反映、反馈渠道,严禁对举报人压制、歧视、刁难,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严肃处理。对举报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有功人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二)保障被检举控告人合法权利。认真对待被举报人的解释或说明。对经调查未发现被举报人有违纪问题的,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况,澄清是非,消除影响。对诬告者要严格依纪依法予以惩处。
第二十四条 检举控告人提出检举控告事项应客观真实,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检举控告为名制造事端,影响学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严格保密制度
(一)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转办检举控告件时,如部分内容的泄露可能造成举报人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应隐去署名将检举控告内容摘转。
(三)接受检举控告人举报或向检举控告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事项的情况下进行。
(四)宣传报道和对检举控告人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其姓名和工作单位。
对泄露检举控告人信息和检举控告内容的责任人,按有关法规条例,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肃查处。
第二十六条 实行回避制度。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回避:
(一)与被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被举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举报问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四)检举控告人有正当理由要求有关工作人员回避的。
第二十七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检举控告材料的,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重复信访、集体上访或矛盾激化的,泄漏检举控告情况导致案件查处工作受阻或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的,处理重要信访及突发性事件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以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分清责任,依照党纪政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院各单位、部门参照本办法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党纪党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