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自身建设,完善和规范议事决策程序,促进纪委议事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学院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每季度向学院党委至少汇报一次工作。
第三条学院纪委会由全体纪委委员组成,是纪委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纪委重大事项。
第四条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学院纪委全委会议及纪委扩大会议。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五条纪委会议事遵循如下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纪委委员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重大问题或重要决定,必须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汇报,征求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意见。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政策性和全局性的问题,均须经纪委委员会议讨论后,由集体决定。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安排,纪委委员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坚持依法依纪的原则。切实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党规党纪的行为。
(四)坚持科学高效的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密切联系实际,会前准备充分,会议发言集中,确保会议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纪委会的议事范围:
(一)学习传达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会议精神;督促检查学院党委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研究制定学院纪委规章制度、工作方案和推进措施。
(二)研究分析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提出加强纪律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研究从源头上预防违纪问题发生、权力运行监督制约和廉政风险防控等工作。
(三)研究审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年度计划、方案和总结以及专项活动计划、方案和总结。
(四)审议决定对学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纪律案件的立案;组织案件检查和审理;决定或取消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处分。
(五)审议决定对学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控告、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
(六)研究决定学院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其他重大问题。
(七)研究决定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的有关重要事宜以及学院党委提出的应由纪委办理的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纪委会一般每学期召开2次,如纪委书记认为有必要或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纪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由纪委综合处负责。
第八条参加纪委会的人员,除学院纪委委员外,根据会议议题,纪委书记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也可召开纪委扩大会议,列席人员和扩大范围由纪委书记确定。
第九条纪委会的议题根据工作需要和委员的提议,由纪委书记确定。每次会议的议题应相对集中,会议不予讨论临时动议。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和地点一般应提前三天由纪委综合处通知各纪委委员,以便做好讨论准备。
第十条纪委会召开前,纪委综合处需作好充分准备,提供有关材料和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供委员们集体决策参考。各纪委委员应在会前认真阅读有关材料,广泛调研,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纪委会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讨论违纪案件立案、对党组织和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对党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等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纪委委员会议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有委员因故缺席,应由书记或副书记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其意见,会后向其通报情况。
第十二条纪委会讨论、研究和决定重大问题时,各纪委委员要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发表意见,经充分讨论后纪委会根据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在审议党纪处理问题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也应慎重对待。
第十三条对需要表决的议题,意见比较一致时,可以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表决。表决方式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纪委委员半数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四条实行会议签到制。各纪委委员应按会议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按时出席会议。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会,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说明情况;未经批准,不得缺席、迟到或早退。
第十五条实行回避制度。纪委会讨论议题如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亲属,相关与会人员应当主动回避;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的,会议主持人有权责令其回避,拒不回避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与会人员应当切实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不得将未经批准公开的涉密事项和会议讨论情况擅自外传。对违反保密规定者,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章 决议执行
第十七条纪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由纪委综合处负责整理并形成文件或会议纪要,经纪委书记签发后由纪委综合处负责组织落实。按照责任分工,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由纪委综合处负责通知并做好督查督办工作,并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凡属应由纪委会集体决策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自作主张;纪委会的集体决定,各纪委委员应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的,可提请下次纪委会讨论;但在纪委会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已经作出的决定,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九条纪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应报请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批准的,必须报经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中共滨州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