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压实学校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精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以下简称“第一种形态”),根据山东省委《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试行)》(鲁办发〔2018〕19号)、省纪委《党委(党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细则(试行)》(鲁纪发〔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用“第一种形态”,是指学校各级党组织经常开展谈心谈话、批评和自我批评,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三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是指学校党委、各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各党总支下属党支部。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对象是党员干部。
第四条 运用“第一种形态”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最大限度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体现严管厚爱。
第五条 运用“第一种形态”是建立健全党委全面监督、纪委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的重要举措。
第六条 运用“第一种形态”,各级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履行“一岗双责”。纪委履行党内监督专责和协助党委职责,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精准运用“第一种形态”。党委职能部门作为学校党委在不同领域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实施主体,在职责范围内精准运用“第一种形态”。各行政职能部门党组织负责本部门业务领域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工作。
第二章 运用方式和情形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谈话提醒或者书面提醒;
(二)约谈、批评教育;
(三)限期整改;
(四)责令作出检查;
(五)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
(六)通报;
(七)诫勉。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在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中,发现党员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存在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存在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调整的,或者存在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但具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可不予处分或者给予其他处理的,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置。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推进不力、办法不多、效果不明显的;
(二)在加强党的领导,抓好党的建设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力度不够大,管党治党出现宽松软苗头,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落实上级党委和学校党委重要工作安排、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创新意识不够强,效果不够明显,或者在改革创新中决策论证不够充分,出现轻微失误的;
(四)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干部议事决策规则、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等不够严格,落实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够规范的;
(五)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方面,意识有所松懈,作风不够严实,工作中存有搞形式、走过场倾向,深入基层和一线不够,工作方式简单,缺乏一抓到底的魄力、韧劲,或者有遇事推诿扯皮、搞责任甩锅现象的;
(六)对日常监督、巡视巡察、审计监督等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的;
(七)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不够严格,在分管和职责范围内发生轻微违规违纪问题的;
(八)联系师生员工不够密切、服务师生员工不够深入,解决师生员工合理诉求没有完全及时到位的;
(九)在秉公用权、廉洁用权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或者师生员工有所反映,但因客观因素而无法查证的;
(十)在民主测评、年度考核中群众满意度较低或者不合格的;
(十一)自身要求不够高,或者家风管理不够严格,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身边工作人员等存在苗头性问题,干部群众有所反映的;
(十二)其他需要运用“第一种形态”的。
第九条 各级党组织对于存在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党员干部,没有举报线索的,也要及时主动运用“第一种形态”;存在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将问题线索交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运用“第一种形态”;对已经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实际后果,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不能以“第一种形态”代替。
第十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中,认为由党委职能部门或其他各级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更为合适的,应当提出建议,有关部门或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实施。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党员干部有第八条所列情形的,有组织隶属关系的党组织作为实施主体,应当及时启动运用“第一种形态”,根据具体情形决定处置方式。
第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采取谈话提醒或者书面提醒、约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的,应当根据职务分级负责,按照规定报请批准,一般按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一)对于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经学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或有关负责同志组织实施;
(二)对于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应当经学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分管、联系的党委委员(或校领导)组织实施;
(三)对于内设机构中层副职领导干部,应当经分管、联系的党委委员(或校领导)批准并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其所在的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实施;
(四)对于其他党员干部,应当经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并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组织实施;
(五)党委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运用“第一种形态”,各行政职能部门在本部门业务领域运用“第一种形态”,由上述部门提出实施对象的建议名单,并依照本条前四项规定的批准和实施程序,与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对党员干部予以通报、诫勉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应当讲究政策、运用适当,精准把握、执行到位,确保取得良好效果。
(一)采取谈话提醒或者书面提醒、约谈、批评教育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向党员干部说明事由,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以适当方式进行记录;党员干部应当对谈话提醒或者书面提醒、约谈、批评教育的事项表明态度、引以为戒。
(二)采取限期整改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向党员干部说明事由,并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期限(常规工作,一般不超过30天);党员干部应当在党组织要求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情况。
(三)采取责令作出检查的,应当责令党员干部作出书面检查,并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期限,必要时可以要求党员干部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作出检查;党员干部应当在检查中写明检查事项、思想认识、整改措施,在党组织要求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情况。
(四)采取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对党员干部进行批评帮助的,应当明确需要整改的问题、整改要求、整改期限等事项;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并接受批评,在党组织要求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参加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情况和个人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时,党员干部对需要说明的问题,需要整改的事项,应当如实说明,真正整改到位。党组织发现有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应付整改、假整改、整改不彻底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及时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要求其对相关问题整改、纠偏。
第十七条 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函询的党员干部,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及时提醒谈话,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督促被函询党员干部严肃认真对待。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填写《滨州职业学院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记录单》(以下简称“记录单”),建立台账,并根据运用方式情况,留存会议记录以及实施对象的书面说明、检查和整改报告等档案材料。为便于统计汇总,各级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记录单”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和党委组织人事部。
第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纳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报告、述职述廉等内容,作为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全面从严治党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分析学校政治生态状况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全校各级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的督查检查,对认识不到位,运用不主动、不经常的,要及时纠正;对应当发现问题而没有发现的,或者发现问题处置不及时、处置不当、搞宽松软的,要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要认真履行协助职责,将各级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强化运用效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非中共党员、行使公权力的教职员工的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滨州职业学院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记录单